对一起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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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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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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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某制革厂分别于1995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限分别为1年 ,保费每年分4次支付 ,合计总保费212475 90元。在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背面附有《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该条款第14条规定 :投保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该条款第18条规定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14条(应付保险费)的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合同签订后 ,该制革厂仅支付1995年第1、第2季度的保险费68368 32元 ,尚欠144107 58元未交。嗣后 ,该制革厂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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