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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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久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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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经贸委经济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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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同步立法”三者的关系。“滞后立法”者主张,立法应当是成功经验的确定,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具有很强的试验性和探索性,而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将这些缺乏成功经验为客观依据的措施上升为法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利于市场经济目标实现;“超前立法”者主张立法要有预见性、超前性的思维,只要立法工作经过科学的预测和论证,法律的可行性是有保障的,法律不仅仅是对成功经验的确定,而且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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