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适用缓刑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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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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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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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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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 缓刑 正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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