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五)元——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急剧逆转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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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爱萍.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五)元——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急剧逆转时代[J].中国公证,2007(3):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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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爱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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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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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元政权建立之前,蒙古族原是一个经济落后的游牧民族,尚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元朝建立后,随着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在“附会汉法”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大量奴隶制残余因素,受这些落后制度的影响,元朝的土地关系出现了逆转、倒退的内容,两宋时期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至此也受到扼制和破坏而呈现出衰退、消沉的态势,相应地,民事法律关系总体来说也处于迟滞状态,两宋时期民事法律发展的势头受到严重顿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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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封建社会 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发展阶段 两宋时期 政权建立 国家公证 民间私证 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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