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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与监狱企业关系新模式探索
作者姓名:高寒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市310018
摘    要:在监企分开之后,监企之间仍然要建立密切的联系,因为刑罚的属性决定了监狱行刑必然要借助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生产劳动这一手段,监狱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使用由监狱提供的罪犯劳动力。罪犯身份及罪犯劳动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监企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性质具有复杂性。

关 键 词:罪犯劳动  劳动改造  监狱企业  罪犯劳动力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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