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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作者单位:民政部
摘    要:贵州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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