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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与公益性言论保护——最高法院1993年《名誉权问题解答》第8条之检讨
引用本文:张红.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与公益性言论保护——最高法院1993年《名誉权问题解答》第8条之检讨[J].法律科学,2010,28(3):106-117.
作者姓名:张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人格权法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基本权利,无位阶先后之分,二者的平衡应在个案中实现。言论分为事实与意见,二者的区分是规则建立的基础。对于事实,真实是基础性要求,但真实并非一定不诽谤,不真实也不一定必然诽谤,表面的、片面的真实事实暗示虚假事实亦可构成诽谤。合理查证是判断事实是否诽谤的基本标准,我国不宜引进真实恶意原则。对于意见,应坚持合理评论原则。善意地针对可受公评事项发表言论不构成侮辱,侮辱不必然导致名誉受损。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应将合理查证与合理评论相结合,评论的空间应尽量宽广。

关 键 词:诽谤  侮辱  事实  意见  合理查证  合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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