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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比较
引用本文:陈全国,黄国民.香港与内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比较[J].法制与经济,1997(4).
作者姓名:陈全国  黄国民
作者单位:上海法官培训中心,上海法官培训中心
摘    要:97年7月1日中国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中英联合声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回归祖国,内地与香港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必将日益广泛,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会促进和保障合作与交流。本文试对香港和内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作初步之比较探讨。在专利保护方面,因为香港自从被英国占领之后,其法律具有殖民性质,所以香港的法律具有很大的依附性。香港没有自己的专利审查制度,有关的法律是《专利注册条例》。因此,香港的发明者若要为自己的发明取得专利,必须先向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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