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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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公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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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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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份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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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股东 派生诉讼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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