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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孙立红.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作者姓名:孙立红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刑法中一个颇有份量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如今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抨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①;有的学者从司法理论的角度,论证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②。以上种种论述,反映出一种西方的‘法治”下形式理性思想的树立,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的一无是处吗?它们存在的不足是否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诠释来加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刑法中究竟在哪方面起到了刑事违法性所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加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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