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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保证金管理  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  印发  市人民政府  会议讨论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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