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案”及有关问题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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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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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阅毕《人民司法》1987年第8期刊登的“主犯不定罪,从犯能否定罪”一文,笔者持有异议,在此就教于编者与读者。 没有主犯,当然不可能有从犯 卢桂生要与女青年帅××发生两性关系,帅不肯,卢桂生即去拖帅,因拖不动,就喊卢斌帮忙。二人一起将帅拖到床边,推倒在床上,卢斌捉住帅的双脚,卢桂生即对帅××进行了强奸。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无疑是一起共同强奸案。卢桂生起意要奸淫妇女,并喊人帮忙,最终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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