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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刑适用的调查与思考
引用本文:刘德祥,孙喜娥.关于财产刑适用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审判,2002(3):43-46.
作者姓名:刘德祥  孙喜娥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德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喜娥)
摘    要:1997年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扩大了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且大部分都规定必须与自由刑并处,使得司法实践中适用财产刑的频率大幅度增加。但四年多的司法实践证明,财产刑在适用上存在许多误区,亟须积极应对,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建立现代刑罚理念。树立财产刑与自由刑并重适用的新思维。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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