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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家村税收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摘    要:今年上半年,我省税收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全体税务干部的努力下,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相应作出了若干规定,并改进了稽征管理方法,及时组织了各税收入。但是由于对实际的变化情况估计不足,在工作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征免界线划得不够清楚,致使各地在执行上理解不一,加以个别税干的强迫命合作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了正确组织国家收入,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特就农村税收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几项补充规定:一、附属于农业社内经营的手工业作坊或商业单位,只征收营业税,暂不征收所得税。其营业税率,不分营业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一律按综合税率3%计征。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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