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法律行为”理论之批判——读于海涌先生的《论不动产登记》 |
| |
引用本文: | 柴丽杰.“绝对法律行为”理论之批判——读于海涌先生的《论不动产登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90-92. |
| |
作者姓名: | 柴丽杰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
| |
摘 要: | "绝对法律行为"理论无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区别,对"特定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为不特定人设定义务"之"义务"的自然法性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该理论无视现行法律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进而也违背了人类对待物之秩序时的自然情感或本能。
|
关 键 词: | 绝对法律行为 绝对权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