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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作者姓名:吴春香  张晋萍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省律师协会
摘    要: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其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和直接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目前,我国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狭义的公益诉讼。目前我国的现实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众多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被拒之于法庭之外,无法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的我国,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自然资源的私采乱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社会和谐  制度建设  直接利害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  私益诉讼  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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