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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与“私权”勿混谈
作者姓名:闵金龙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村级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无可厚非。但村规民约这个"公约"绝不能与村民消费的"私权"混为一谈,否则,既不能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又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权"。从村规民约这个"公约"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一个约定,其主要约定事项应该在涉及村民公共利益或共同遵守方面。比如,对村民的言行举止,在保护共同生活环境,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关 键 词:自我教育  言行举止  自我服务  基础设施  公共秩序  活动范围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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