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林副产品所有权司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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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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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5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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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实行后,由于有关法律滞后,导致林副产品产权属性界定不清,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如某林场实行管护经营后,2009年下半年,有三位农民到管护区内采集山野菜,管护人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三位农民将管护人殴打后将山野菜拿走。经法医鉴定管护人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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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 林副产品 司法问题 国有林区 所有权 2009年 属性界定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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