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措施不到位,施工单位是否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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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罗先生从单位下班骑车回家,途经莱路段。罗先生贪近路,于是逆向骑车,突然看到非机动车车道内的一条深沟横在面前。因深沟的四周无任何警示标志,罗先生来不及采取措施,自行车掉进深沟,自己则飞出去掉在了沟的对面,致使下巴受伤、四颗牙齿脱落。罗先生认为,自己掉进深沟,是路面施工方莱网络通信工程公司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致,遂诉至法院。请问,某网络通信工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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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施工单位 安全防护措施 通信工程 非机动车 警示标志 承担责任 自行车 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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