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待罪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北京董珊珊案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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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小佩.论虐待罪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北京董珊珊案件为例[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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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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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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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者设立虐待罪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人身的特殊保护,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符合其他犯罪而又长期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用法律加以规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等罪是位阶的关系,对董珊珊被殴打致死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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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虐待罪 家庭犯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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