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以甲某非法经营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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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华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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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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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司法解释应当被视为一种准立法。据此,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能用以评价司法解释生效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在同时符合两个限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在量刑环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作为解决问题的破局之策。这两个限定条件是:其一,司法机关所适用的刑事司法解释必须是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定性和定量的法律依据。其二,在刑事司法解释颁布前,司法机关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与未来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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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司法解释 溯及力 准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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