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以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运行情况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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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珠 叶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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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福建福州3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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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为法院对被告人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参考,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的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着立法基础相对落后性、委托中的操作困难性、评估意见书的定性模糊等缺陷,这都导致审前社会调查无法完全发挥出预期效果。为此,必须从构建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系、建立以公安为主、法检为辅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建立本地与外地司法局间直接委托关系、明确评估意见书的"参考"性质等多方面予以完善,从而发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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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前社会调查 非监禁刑 未成年被告人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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