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企业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地位
引用本文:马俊驹.试论企业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地位[J].法学评论,1988(1).
作者姓名:马俊驹
摘    要:在现代多数国家,企业既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参加民事流转的特殊客体。企业租赁则是企业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租赁与一般租赁关系不同。它租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企业的字号、信誉、与顾客关系、所处地位等。而且,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转移。一般说来,法律对企业租赁的当事人并无特殊的规定,凡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甚至包括国家),都可能成为企业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各地相继出现了企业租赁经营。由于这一经营方式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对它的许多方面还没有一致的认识。关于企业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就是人们所普遍关注和讨论的。因为这些问题与企业租赁的性质、模式、成立程序、当事人的选择、双方权利义务等都有重要的关系。所以,我们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现实意义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