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体系解释
引用本文:张步洪.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体系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4).
作者姓名:张步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北京,100726
摘    要:确定举证责任规则,应当考虑各方诉讼利益与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负举证责任;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曾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自己具有法定资质或者享有法定权利等主张负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其他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提供、交换、补充证据,特定情况下可自行收集证据,但不得收集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关 键 词:证据  第三人  原告  被告  法院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