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与意思表示理论的缘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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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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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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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它由德国的理性法学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吸收与借鉴罗马法的精神而创立,最终被德国的一系列民法典所接纳,使意思表示由理论成果发展为法律制度性的规定,进而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统辖了一切表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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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 理性法学 物权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2-3909(2006)05-008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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