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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与意思表示理论的缘起
作者姓名:林国华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它由德国的理性法学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吸收与借鉴罗马法的精神而创立,最终被德国的一系列民法典所接纳,使意思表示由理论成果发展为法律制度性的规定,进而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统辖了一切表意行为。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理性法学  物权合同
文章编号:1002-3909(2006)05-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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