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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赃款去向的理性思考
引用本文:缪军.对受贿赃款去向的理性思考[J].青海检察,2010(3):53-54.
作者姓名:缪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办理贿赂案件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称将受贿赃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辩解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去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受贿罪,至于将贿赂用于单位开支,

关 键 词:赃款去向  受贿人  理性  贿赂案件  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为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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