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赃款去向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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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缪军.对受贿赃款去向的理性思考[J].青海检察,2010(3):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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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缪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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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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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办理贿赂案件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称将受贿赃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辩解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去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受贿罪,至于将贿赂用于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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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赃款去向 受贿人 理性 贿赂案件 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为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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