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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
作者姓名:史际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 现代大陆法的基本学说,源于文艺复兴时代以来对罗马法的研究及相应的资本主义实践。其法律部门划分并非建立在确切的学说和方法论之上,而仅是某种理念和实践的漂移之物。作为空前社会主义实践的组成部分,前苏联法学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试图将有关学说和方法给予科学、精确的定位,其精神可佳,却仍不自觉地陷入了教条和唯心论的误区。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的深刻变革,对我国将上述二者粗糙地结合在一起的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提出了挑战:法律部门究为何物?应怎样加以划分?对此如何作答,不仅决定着关于经济法现象的解释和定位,但凡涉及法律部门的任何问题,如劳动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等是否及缘何是法律部门,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等,要对其深入探讨并作出科学的结论,都无法回避这一挑战。人们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受着某种思想禁锢,长期处于徘徊状态,无法取得突破。

关 键 词:法学家  法律规范  部门划分  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  法律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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