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制比较研究二篇(之一) 日本道路江河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例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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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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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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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日本学术振兴会项目《中日行政救济法比较研究》(编号:P11311);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地下空中空间利用的法治化研究》(编号:2013BFX009);上海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大城市空间利用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00106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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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特色制度,该法第2条明确了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而道路与江河在其中具有典型意义。道路致害赔偿的处理涉及使用人情况、道路情况、自然条件等。在江河致害赔偿诉讼中日本最高法院给出了瑕疵判断标准。公共设施致害的将来损害赔偿出现在持续性损害案件中,日本一度在大阪机场诉讼的二审判决中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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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 江河 公共设施 日本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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