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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浅议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作者姓名:
郑海军
傅智君
作者单位:
多伦县检察院
摘 要: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
赃物
明知
犯罪
行为人
销赃罪
拘役
主观要件
收购
代销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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