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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作者姓名:郑海军  傅智君
作者单位:多伦县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赃物  明知  犯罪  行为人  销赃罪  拘役  主观要件  收购  代销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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