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镜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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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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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准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之内涵。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传统法人分类方式,导致对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内涵界定的混乱。应当在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应当包含中央或地方机关、营造物以及有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并通过"依法为公法人"作为兜底条款,实现与我国民法典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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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执行 公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
"Public Legal Person" as Object of Civil Execution——Taking "Legislation" of Taiwan in China as a Mirr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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