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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刍议——结合相邻诉讼类型关系的考察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    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关 键 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事诉讼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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