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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研究
引用本文:卢炜. 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研究[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 0(3): 58-63
作者姓名:卢炜
作者单位:1.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摘    要:基于审讯具有对抗性,引诱、欺骗方法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突破案件过程中具有使用的必要性。基于统一法律内部结构逻辑以及保障口供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应当对使用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进行排除,但这种排除,应以认罪自愿性标准为主,辅之以必要性标准。认罪自愿性标准是指考察讯问人员使用的引诱、欺骗方法是否可能对被讯问人的心理造成过度影响、导致被讯问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虚假的认罪供述;必要性标准作为辅助标准,仅在讯问人员的引诱、欺骗对被讯问人的心理产生了较强的影响,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且该供述经其它证据佐证了其真实性才适用。必要性标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在维护个案公正与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之间进行价值判断。

关 键 词:引诱  欺骗  犯罪嫌疑人供述  排除标准

Research on the Exclusion Standard of Confession Obtained by Luring and Deceiving Method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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