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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执行域外已撤销商事裁决的可能性探讨
作者单位:;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被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撤销,内地法院对此裁决只能不予执行,如果被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法院撤销,该裁决在内地仍存在执行的可能性。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有必要明确《纽约公约》第5条的授权性条款地位,对域外已撤销商事裁决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传统研究视角更多关注执行地法院是否对域外已撤销裁决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通过实例分析,有必要转变思路,在《纽约公约》框架外,聚焦撤裁判决。可首先将撤裁判决视为一般性域外判决进行审查,其次再针对撤销理由、程序正义及当事人协议进行审查,最终实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自洽。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撤裁判决  承认和执行

Possibility of Enforcement to Extraterritorial Annulled Commercial Award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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