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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基础理论的省思与重构
作者单位:;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    要:我国立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实质建立在美国法上的实质违约测试理论基础上,即认为,只有通过了实质违约测试的合同才有必要由管理人对其选择承继或拒绝。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面临判断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的标准模糊,及对于特殊类型合同难以适用等困境。对此美国学者先后提出了替代性的待履行理论与功能主义理论。基于我国现有法制与理论空间,应以美国法上的功能主义理论替代当下的实质违约测试理论。即,破产债务人于待履行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自动归入破产财团,于合同中负有的义务则由破产财团承担;管理人在选择承继或拒绝待履行合同时,不以其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为前提。

关 键 词:待履行合同  实质违约测试  解除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n Basic Theory of Executory Contract in Bankruptcy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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