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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江伟,王铁玲.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4(2):70-84.
作者姓名:江伟  王铁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王铁玲)
摘    要:因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所有侵权行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特色,所以人民法院选择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纠纷为突破口,采“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称结构分析法来透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的虚假陈述经侵权行为法的评价后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其责任性质与方式、责任原则与范围、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表现出设置起诉前置条件、明确管辖制度、代表人诉讼原告权利登记程序要件等以加强法官职权进行诉讼管理和适应实体法上的无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需要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等以实现对抗主体之间平衡的双重特色。应进一步采取缓和权利登记程序要件、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引进团体诉讼与诉讼担当制度、拓宽当事人适格范围、强化法院判决效力扩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措施以完善救济机制和强化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证券  民事责任  诉讼机制

Study on the Litigant Mechanism of the Civi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llusive Statement in Securities Busines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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