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导致时效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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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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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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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电力服务公司业务员戴某经公司授权与某电器设备厂于1995年5月至7月间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按照电力服务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电力计量箱、分户箱等物,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合同订立后电器设备厂依约于1995年8月至11月30日间分批全部交付了定作物,电力服务公司接受后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电器设备厂出具5份发票由戴某转给电力服务公司,合计金额6.67万元,电力服务公司未支付上述贷款。1996年8月电力服务公司原合同经办人戴某去职离开了单位,1997年4月30日电器设备厂向载某催要电力服务公司所欠货款,自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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