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一个新罪名就是侵占罪。按《决定》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侵占罪与刑法中的贪污罪有一定的重复与交叉,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补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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