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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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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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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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对于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多年实践,各地均已形成制度。在依法举行常委会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内容,每次都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县(市)人大代表或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但是,在坚持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消极现象,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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