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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事件只能由被击中者承担——从刘某等7人诉请财产侵害案论侵权责任之归属
作者姓名:胡松河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4日,LJ公司与某林场签订了速生 林开发承包土地意向书,由U公司承包林场使用的1 万亩土地种植速生林,承包期限30年。U公司所承包 的以上土地均位于黄河大堤之内,属于黄河行洪河道 范围。刘某、王某分别于2003年5月7日、2003年5月 21日代表包括上述2人在内的7人(乙方)与李某(甲 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二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 于LJ公司速生林地内的725亩左右的土地承包给乙 方耕种。合同订立后,刘某等7人在该土地上速生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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