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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小金库”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作者姓名:郭毅然  张越美
作者单位: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均属“小金库”。随着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力度的加大,财经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小金库”在某些领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关 键 词:治理措施  “小金库”  危害性  政治素质  业务道德  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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