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小金库”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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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毅然 张越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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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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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均属“小金库”。随着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力度的加大,财经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小金库”在某些领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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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理措施 “小金库” 危害性 政治素质 业务道德 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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