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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 键 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侵权纠纷案
股权转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
财产分割
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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