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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律形式规范化几个争议问题的管见
引用本文:张正德,李夕思.对我国法律形式规范化几个争议问题的管见[J].现代法学,1990(3).
作者姓名:张正德  李夕思
摘    要:<正> 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是指作为法律规范载体的法律文件的各个方面必须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使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来制定;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都有自己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名称和明确的相互关系等等。当前,我国法律形式存在着外延界线不清、名称繁杂混乱、效力的等级层次冲突和制定程序缺乏规范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带来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而对这一问题,在法学界和政法界又存在许多不同认识。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的思路,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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