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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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余征 李天祥 吕福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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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胜利油田胜北社区,胜利油田胜北社区,胜利油田胜北社区 山东 东营 257064,山东 东营 257064,山东 东营 257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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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且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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