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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摘    要:赣府厅字〔2009〕17号2009年1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

关 键 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  个体经营  省财政厅  江西省  收费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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