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扫黑除恶与矫治“法不责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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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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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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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创新工程试点项目《河南省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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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法不责众只不过是少数违法分子自行壮胆、自欺欺人的托词,但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之一。以群体违法犯罪为基本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和滋长与法不责众有一定关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矫治法不责众。在扫黑除恶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与摆脱法不责众,包括:完善立法,协调法与众的冲突,解决有法难责众、无法可责众问题;扫黑除恶要坚决贯彻打早打小策略,扼制黑恶势力从寡到众、从小到大的演化;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取证要深入发动群众,应强化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应当而且可以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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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扫黑除恶 矫治 法不责众 法律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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