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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边界
引用本文:谢治东,薛章原.论寻衅滋事罪的边界[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3).
作者姓名:谢治东  薛章原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边界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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