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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论视角看“淫秽物品”犯罪罪名及量刑方法
引用本文:徐菊香.从信息论视角看“淫秽物品”犯罪罪名及量刑方法[J].湖北社会科学,2006(5):147-150.
作者姓名:徐菊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节罪名及其个罪名,实物量刑法将转化为“比特bit”量刑。

关 键 词:淫秽物品犯罪  淫秽物品  罪名  量刑  信息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5-0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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