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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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志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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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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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前查办渎职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类似行为无法被追究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较多地照顾到了渎职罪的细化,应该说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南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困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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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渎职侵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 《刑法》 渎职罪 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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