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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
引用本文:贺卫方.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2):199-205.
作者姓名:贺卫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十生导师
摘    要:中国古典司法制度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高度集中的、高度集权的统治,这种统治具有高度的单一性;第二.它是一种知识对社会的统治,儒家学说尽管在某个历史阶段被人为地抛弃,但基本是一脉相承的、被奉为主导地位的统治学说;第三,它是一种非专业化的统治,清末法制改革以前.法律基本上是不公开的。尽管在民间存在“解律”、“讼师”.但一般是不为统治阶级所许可的行为;第四。司法过程具有非对抗性的特征.诉讼基本采取纠问式.刑讯逼供泛滥。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可以对当今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借鉴。如:政府的分权.应清晰地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合理的分工;建立更具有对抗性的诉讼程序制度;在司法机关建立“个人负责制”(如主办检察官制。主审法官制)。扩大司法官员的裁量权.逐步形成良好的知识统治等。

关 键 词:中国  古典司法制度  司法传统  官僚体制  诉讼程序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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