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器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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